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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中介、传递、担保等方式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价格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价格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服务价格管理

  第六条 服务价格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下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服务价格;

  (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评估、代理、认证、招标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者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价格;

  (四)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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