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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2011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2011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地区各检验鉴定机构: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质检检函[2004]第11号)、《关于做好2011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检函〔2011〕462号)的要求,现将上海地区2011年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上海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二、年审材料内容
  ㈠上一年度(2010年度,下同)年审总结(需另行撰写),内容包括:机构简要情况、人员情况(注明机构总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行政管理人员数)、经营范围、上一年度业务报告、重大事项变更情况(至少包括上一年度组织机构变更和人员变动情况)、公司质量体系获得认证/认可的情况或计划等。
  ㈡《年度审查报告书》(详见附件1)。
  ㈢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内容包括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
  不进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报送母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列明分支机构财务情况。
  ㈣上一年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情况、年审报告(尚未获得工商年检报告的,可先行报送证明已申请年检的相关资料,年检报告可延至6月30日前报送)。
  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㈥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第三方评审、认可机构对公司或公司所属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予以认证、认可的证书复印件。
  ㈦公司最新员工花名册,注明获得检验鉴定从业资格证人员情况,并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㈧用于检验鉴定业务活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器具的目录和状况。
  ㈨《2011年上海地区检验鉴定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㈩国家质检总局特别要求报送的材料:
  1.出口美国产品检验、检测业务情况报告;
  2.出口欧盟产品检验、检测业务情况报告;
  3.出口非洲等发展中国家检验、监装与核价等业务情况报告;
  4.出口日本服装和纺织品检品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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