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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检验监管处关于进一步明确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检验监管处关于进一步明确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自日本发生大地震、海啸并由此引发的核污染事件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禁止部分日本食品农产品进口的公告》(2011年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44号)和《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236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报检时应提供进口产品详细清单,至少应包括品牌、名称、规格、数量、产地(必须具体到县)、生产日期、生产或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随附进口商对应相关信息清单的翻译件),附加如实申报、承担法律责任、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口产品办理退运或销毁的承诺。
  二、对2011年3月11日前生产的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不适用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44号公告的禁止规定和提供日本政府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的要求。经我局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口。
  三、对2011年3月11日后生产并于4月9日(含)后离港的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适用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公告和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特别对44号公告禁止范围以外的日本输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提供由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并经我局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口。
  四、2011年4月9日(含)后离港的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口产品清单中既有3月11日前生产、也有3月11日后生产的,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到查验现场,在我局现场放射性检测无异常后,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对货物进行清理,对禁止进口或不能提供官方证明的产品封存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口岸仓库,并在我局的监督下办理退运或销毁手续。
  五、本通知所称“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包括水果、活体食用水生动物和饲料。“水果、活体食用水生动物和饲料”的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由我局动植物监管处根据上海口岸情况另行通知。
  六、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须实施备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日本输华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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