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4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公告第44号),现就执行公告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1年3月11日前生产的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可允许进口。
二、对日本福岛、枥木、群马、茨城、千叶县等5县生产的除乳品、蔬菜及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以外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以及上述5县以外地区生产的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 2011年4月8日(含4月8日)前离港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可允许进口。
三、2011年4月8日后离港的,请有关单位依照总局公告第44号要求,配合我局做好检验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