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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进口肉类产品备案存储冷库自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进口肉类产品备案存储冷库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36号令)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进口肉类产品备案存储冷库管理,我局要求辖区内已相关企业在认真学习新办法的基础上,对照规范及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具体如下:
  一、自查工作时间
  2011年4月12日至2011年4月25日。
  二、自查工作对象
  在2011年4月12日前已通过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备案的企业。
  三、自查工作内容
  ㈠请逐条遵照《上海口岸进口肉类产品备案存储冷库条件》(附件一)开展自查工作,如符合要求或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冷库请按照附件第二条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盖好企业公章后上报(上报材料交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224房间)。
  ㈡对于只备案冷库部分库区的企业,企业法人应承诺不在所有库区存放不符合我国规定的食品,如有违反,则自动放弃备案资格。
  ㈢如无法达到《上海口岸进口肉类产品备案存储冷库条件》的,相关企业应提交说明材料,并请企业正式申请放弃备案资格。
  四、如企业未参加本次自查工作,我局将视为企业放弃备案资格处理。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一:
《上海口岸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条件》

  一、备案申请条件
  (一)交通、运输便利、位于指定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具备有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冷库总容量达3000 吨(肉类加工企业自备冷库、具备储存冰鲜肉类产品的低温冷藏库除外)。
  (二)应当位于在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清洁卫生,不得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环境卫生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库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库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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