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站:
为切实做好我市交通行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就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水上交通、道路运输、高速公路交通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领域发生下列事故,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应将事故调查报告送市交委备案:
(一)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
(二)重大未遂事故;
(三)其他无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其他事故的备案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级行业管理机构自行规定。
二、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和防范措施分析。
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要分析直接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间接原因是事故直接原因存在的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教育培训上的缺陷、安全管理缺陷等。
对事故责任的分析要对照事故原因分别确定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违法违规的责任和失职、渎职的责任。
事故防范措施应包括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技术整改措施、管理整改措施以及教育培训整改措施和从业人员自我防护措施等。
三、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对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和防范措施的全面分析,形成《交通行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