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
(沪牧医办[2011]19号)
各犬只狂犬病免疫点:
为规范本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行为,保障犬只狂犬病免疫质量,根据《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具体免疫工作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经市、区县二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本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植入收费行为的通知》(沪价费[2011]008号)的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除了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植入外,其它服务项目应当由犬主自愿选择,严禁将其它服务项目与狂犬病免疫强制捆绑销售和收费。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植入电子标识,出具免疫证明。要认真做好犬只狂犬病疫苗采购和免疫记录,切实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要尽量避免和减少发生免疫质量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免疫投诉和纠纷。
四、动物诊疗机构从事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的,应当获得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认定书后,方可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内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和电子标识植入工作。禁止动物诊疗机构在认定的场所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委托其它动物诊疗机构承接狂犬病免疫和电子标识植入等相关业务。
五、经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犬只狂犬病免疫认定书、经注册或备案的执业兽医等情况。从事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的,必须由注册或备案的执业兽医负责实施。禁止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兽医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和电子标识植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