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沪蓉高速云阳段设置旅游交通标志的复函
(渝高管〔2011〕53号)
云阳县政府:
你府《关于申请设置旅游交通标识的请示》(云阳府文〔2011〕50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为提升云阳旅游景点知名度,增强高速公路交通引导服务,原则同意在G42沪蓉高速公路K1432+500(进重庆主城方向侧)、K1433+500(出重庆主城方向侧)设置“张飞庙、龙缸”旅游交通标志各一块。
二、设置上述旅游交通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范进行设计和安装,符合旅游标志规范相关的版面、规格、色彩和内容等要求,保持高速公路标志标牌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确保高速公路交通信息清晰准确。
三、设置上述旅游标志不得遮挡、掩盖高速公路本身交通标志,不得干扰驾乘人员对交通标志等信息的识别判断。
四、设置旅游交通标志不得破坏高速公路边坡、边沟等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功能,保障高速公路结构和运营安全。
五、按照“谁设置,谁管理”原则,由你府负责上述旅游交通标志的清洁和维护管理,保持旅游交通标志结构牢固安全、版面清洁美观,维护高速公路良好形象。
六、因高速公路标志标牌改造或管理要求调整等原因涉及交通旅游标志改造或拆除的,请你府配合高速公路统一管理要求自行改造或拆除上述旅游交通标志。
七、施工前,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报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审查备案,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以上由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负责监督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