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改要求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基层字〔2011〕19号)
各区县卫生局、老龄办,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根据2011年国务院及北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提出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要求,现就我市对65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实行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等。
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需本着老年人自愿的原则进行。
二、服务内容
根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服务内容为: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二)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三)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
(四)健康指导。告知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1、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2、对体检中发现有异常的老年人建议定期复查。
3、进行健康生活方式以及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等健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