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航道周边地灾风险防范监控,对排查出的地灾风险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采取监控或治理措施。
2.加强对客渡船、趸船、餐饮船等重点船舶的安全检查,督促业主加强汛期值班管理,根据水位变化及时调整泊位、锚地。严厉打击砂船超载和违规配载的采砂船,并及时抄告水利部门。
3.加强渡口、码头锚泊设施和其他安全设施的排查,对存在锈蚀、断裂等隐患和不满足安全系泊要求的地锚、钢缆、锚链等设施,要立即督促业主更换或加固,严防船舶脱锚失控。
4.密切关注桥梁的通航高度,完善安全警示标志,落实桥梁业主责任,制定防撞措施,加强对船舶通过桥区水域的监管和引导。
5.加大巡航检查力度,在学校上(放)学、节假日、逢场天等重要时段加大对渡口渡船的现场监督,严防超载和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
6.严格执行禁航规定,对水位达到停航封渡警戒线的,及时实施禁航管制,对水位下落后的浅滩、碍航滩段,实施通航管制。禁航期间,严禁餐饮娱乐船舶营业,严禁趸船使用。
7.加强和水文、气象等部门的联系,有效获取暴雨、水文、洪峰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向船舶发布恶劣水情预警信息。
(二)道路运输
1.严格督促运输企业、站场落实汛期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对本企业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和营运线路进行全面清理排查。
2.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道路运输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气发〔2010〕150号)要求,及时接收有关气象、灾害预报信息,合理调整因天气、路况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安全运行的客运线路,对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应暂停车辆通行,采取停班、延迟发班或绕行等措施。
3.加强对驾驶员出站前的安全警示,加强对道路客运车辆的防滑设备和轮胎等安全机件的检查,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出站。
4.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及时掌握漫水路、漫水桥、易积水、易塌方等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情况,加强GPS监控,严禁冒险通行。
5.强化对轨道交通的路基、护坡、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地质灾害易发区段,电力及通讯设施和线路等的排查,做好车站站台积水清扫、防滑、低洼站台防止雨水倒灌等工作。
(三)公路
1.强化汛期公路巡查,及时发现险情,并按要求设立醒目的交通标志,严重受毁路段还应安排专人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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