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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川渝第三通道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川渝第三通道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
(渝环函[2011]328号)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你院《关于川渝第三通道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拟执行标准的函》(西南电设环保〔2011〕10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川渝第三通道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函复如下: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类别标准。

  (二)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电磁辐射限值:根据《500kV超高压送变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和《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路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的规定,工频电场强度限值为4kV/m; 工频磁感应强度限值为0.1mT;无线电干扰限值为距离边导线投影外20米处在晴天的允许值55dB(μ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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