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通知
(渝环[2011]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和《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精神,现将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环保部要求,“十二五”期间,实现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二)结合环保部2010年对我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结果,各区县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2011年目标为80%,2012年为85%,2013年达到并保持90%以上;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2011年目标为90%,2012年达到并保持95%以上。
二、考核内容
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详见附件)中各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对各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企业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法
(一)国家环保部对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督查考核
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将对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督查企业在我市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产生。
重庆市作为重点省份,抽查企业数为75家,其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60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5家,且年产生100吨以上(国家级)危险废物的占50%;年产生100吨以下10吨以上(市级)危险废物的占30%;年产生10吨以下(区县级)危险废物的占20%。西南督查中心将在日常检查中随机抽取各区县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二)市环保局对各区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考核
我局将参照环保部抽查各省市企业的比例,对各区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考核。通过日常检查和集中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以此统计各区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