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渝环[2011]108号)
万州区、涪陵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北碚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綦江县、大足县环保局,相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的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为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对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相关区县环保局应高度重视,立即督促辖区内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1)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二、应急预案编制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下载地址:www.cqgf.org.cn)要求,结合各经营单位实际情况编制,须具有可操作性。
三、经营单位应邀请三名以上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和熟悉相关生产工艺的专家,以及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局相关管理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向所在地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见附件2)。
四、各区县环保局应严格按照备案程序,于2011年6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将相关备案材料抄送我局。该项工作将纳为年终环保系统目标考核中固废管理考核的内容。
五、抄送我局的材料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纸质和电子文本。
特此通知。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