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前,各普查小组按照“有库(点)必到、有油必查、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市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油脂库存进行普查。采取市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检查人员实行全市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
普查期间,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油脂库存质量扦样和检验工作。质量抽样代表数量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政策性油脂库存总量的30%,扦样应涵盖大多数库点,样品要兼顾油脂的性质、品种、批次和储存条件。
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但未存储政策性油脂的其他企业的商品油库存摸底调查核实工作,安排在普查阶段一并进行。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摸底调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上交市粮食局。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阶段
6月底至7月初,配合做好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工作组的抽查工作。
(五)总结上报阶段
7月下旬,本市检查工作结束后,市粮食局会同中储粮上海分公司、农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在市检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完成普查数据汇总和检查工作总结报告,经共同确认后报送国家粮食局。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工作基本情况、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要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人员安排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经费保障到位,确保检查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和检查结果真实准确。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真实、准确,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各类企业都要按照在地原则要求,积极配合各级检查部门做好油脂库存检查工作。
(二)各阶段检查要强化整改措施。本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油脂企业限时整改,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现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成立即纠正,必要时暂停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发现油脂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责成企业立即封存。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予以查处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