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县级会计管理机构每两年应当对农村持证人员进行登记,对不在会计岗位上的人员进行注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省内可以调转,手续由双方县级会计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持证农村会计人员不参加定期登记的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持证农村会计人员有《
会计法》第
42条、第
43条、第
44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
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发现任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定期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于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已制发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省辖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统一的河南省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表
编号: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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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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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寸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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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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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会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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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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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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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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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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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表格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字迹要工整;
2、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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