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农村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进行初级会计电算化的培训。
第九条 凡在农村会计岗位上的人员,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必须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其他有志于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也可以报名参加。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编写全省统一教材,组织全省师资培训;
第十一条 省辖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协调和解决各县(市、区)在培训和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落实农村会计人员培训计划,确定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考核内容,为考核合格者颁发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领取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持下列材料:
(一) 填写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表;
(二) 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1寸免冠照片2张。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市级或省直管县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和编号。
第十五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有效证件,不得涂改和转让。
第十六条 持证农村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农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县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及时将接受教育的内容和时间记载到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栏目。省、市两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农村会计人员培训经费列入省、市、县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