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会﹝2010﹞29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全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6号)和《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豫财办会[2005]第51号)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河南省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
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会计工作,不得享受有关会计方面的待遇。
第五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指导下,县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编写教材,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