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符合产业、技术政策,属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急需的关键技术领域,包括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等类项目。
(二)与合作方签订有正式合作协议,合作对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等政策规定。
(三)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
(四)项目的实施对我省相关领域关键技术突破、产业技术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意义重大,能够显著提高相关领域的创新能力。
(五)项目以承担单位投入为主,自筹资金到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我省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较高的技术开发能力,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具有长期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联合研究或开展成果转化的能力。
(二)与合作方建立了长期良好的科技合作关系,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企业应属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符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项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发布通知,组织受理项目。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及其附件;
(四)合作协议书;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六)企业还应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第十条 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包括省科协、省科学院、农科院)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其他单位由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