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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支持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及中央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规范和加强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定了《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及中央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省院合作协议),支持我省与国家高层次科技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的科技合作,扩大科技招商,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实施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省院合作协议框架下,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中国科协所属学会、两院院士及其所在单位、中央企业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科技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等省院合作协议负责落实单位,研究提出专项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专项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项目立项并提出项目经费建议;负责专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拨付项目经费;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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