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培 养
第十一条 推荐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参加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习科学发展观,研修党的方针政策,提高政治理论素养。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人才办制定年度培养计划,组织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进行短期理论知识及创新能力培训,到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考察学习,参与省、市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重大课题及国际交流项目等。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培养计划,并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积极创造条件,以担任访问学者、学历培训、业务研修、挂职锻炼等方式,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选送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对口业务部门进行学习、进修或工作。
第十四条 支持鼓励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开展相关服务工作,推荐参与知识产权咨询论证、技术推广、产品转化、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在实践中进一步增长才干。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根据各地实际,参照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由省、市两级知识产权局联合进行。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实用人才培养主要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河南分站平台的途径进行,由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知识产权人才办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的管理由省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组宏观管理,所在单位直接管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由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宏观管理,所在单位直接管理,省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组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人才办建立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档案内容包括:登记表、主要贡献、获奖情况(证书影印件)、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材料、著作及论文目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管理期内工作实绩以及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培训情况等。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的总结及主要论文、专著、获奖、应用、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情况,写出考核报告,报送省知识产权人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