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选 拔
第七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教学、研究、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的选拔。
第八条 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被推荐人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身体健康,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近五年的业绩符合下列3项以上条件:
(一)出版知识产权专著或编著过知识产权相关教材。
(二)承担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究。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五)在推动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产业化或标准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六)在重大市场经营决策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达到预期目。
(七)办理或审理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并取得突出成绩。
(八)在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方面开展创新性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九)主持或主要参与大型企业或县(市、区)以上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省辖市以上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或规章的制定,并取得显著成绩。
(十)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其他显著成绩。
第九条 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通过以下程序进行选拔:
(一)发布公告。省知识产权人才办组织进行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制发文件并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逐级推荐。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每年评定一次,每次20名。被推荐人应填写《河南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推荐登记表》,经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人才办推荐。
(三)审查评选。省知识产权人才办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被推荐人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确定当年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人选。
(四)公示审批。省知识产权人才办将人选名单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省知识产权人才办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提交省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组审议批准。
(五)确定人选。经省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组审议批准后,由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条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的选拔认定工作,由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科技、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参照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的选拔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