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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河南省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选  拔

  第七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教学、研究、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的选拔。
  第八条 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被推荐人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身体健康,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近五年的业绩符合下列3项以上条件:
  (一)出版知识产权专著或编著过知识产权相关教材。
  (二)承担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究。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五)在推动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产业化或标准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六)在重大市场经营决策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达到预期目。
  (七)办理或审理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并取得突出成绩。
  (八)在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方面开展创新性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九)主持或主要参与大型企业或县(市、区)以上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省辖市以上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或规章的制定,并取得显著成绩。
  (十)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其他显著成绩。
  第九条 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通过以下程序进行选拔:
  (一)发布公告。省知识产权人才办组织进行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制发文件并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逐级推荐。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每年评定一次,每次20名。被推荐人应填写《河南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推荐登记表》,经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人才办推荐。
  (三)审查评选。省知识产权人才办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被推荐人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确定当年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人选。
  (四)公示审批。省知识产权人才办将人选名单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省知识产权人才办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提交省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组审议批准。
  (五)确定人选。经省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组审议批准后,由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条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的选拔认定工作,由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科技、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参照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的选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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