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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

  (三)加大养老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

  市级对县级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按每张床位给予4000元补助;对新建和改扩建的区域性敬老院按每张床位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补助;对市内五区及矿区新建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补助;对市区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为老服务站每所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补助;对示范性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每所给予2000元补助;对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市内区给予5000元、县(市)及矿区给予4000元补助,并给予每个运营床位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对租赁开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个运营床位每月150元的运营补贴;对90岁至99岁老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高龄津贴。支持资金按市和县(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

  市级资金对于扩权县(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在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区域性敬老院、民办养老机构的补助方面,按市管县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每个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运营经费不低于1万元、社区为老服务站不低于5000元,由各县(市)、区负担。

  具体资金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与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推动养老服务事业规范发展。一是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规范养老服务组织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绩效评估体系。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审查,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予以奖励,优先扶持。三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成立养老行业相关协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规范与指导,提升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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