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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应书面提出理由,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并把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四)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可结合实际,采取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形式,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要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五)联系点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按照“领导重视,工作基础好,示范作用强”的标准在局属单位建立一批党务公开工作联系点。采取编发简报、召开座谈会、参观学习等形式,加强对各联系点的指导,及时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各联系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勇于改革创新,探索党务公开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充分发挥联系点研究问题、探索规律、总结做法、积累经验的作用。加强对联系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基层党务公开工作。

  (六)考核评价制度。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定期评议活动,及时公布评议结果,注重评议结果运用。

  (七)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开展党务公开工作,在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考核评价中成绩不合格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重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夏永鹏任组长,副局长刘克佳、纪检组长刘文华为副组长,局办公室、局组织处、局审计处、局机关党委和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监察室,由局办公室、局组织处、局审计处、局机关党委和局纪检监察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党务公开工作。局属各卫生单位要建立由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各级党的基层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党务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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