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
基础标准是评价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决定是否明显不当等内容。
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四、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文书种类、文书制作规范、文书基本要素等设定相应分值,对缺少文书种类、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制作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60-89(含60分)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章 基础标准
一、案件主体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被处罚对象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二、事实与证据
1.基本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认定清楚。
2.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基本充分,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处罚程序
1.行政处罚按照立(受)案、调查(检查)取证、审查决定(含事先告知)、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颠倒、遗漏。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听取并记录其陈述和申辩。
3.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