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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海外名师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海外名师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外〔2011〕103号)


市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部署,从2011年起本市设立“海外名师项目”。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将2011年度项目申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市属各高等院校按照“海外名师项目”申请指南及其附件(可从“上海教育”网 www.shmec.gov.cn下载),做好申报的准备工作;
  二、请市属各高等院校结合本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按照“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附件2)要求,向我委提出立项申请;
  三、各申请院校将申请材料请于10月31日前报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地址: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
  四、请各申请院校在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将填妥的“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电子文档发至ssmzhangjp@yahoo.com.cn;
  五、市教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年底前公布立项结果。
  六、市教委将根据公布的立项结果,拨付上海“海外名师项目”专项资金。

  附件:1.上海“海外名师项目”申请指南
     2.“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
     3.“海外名师项目”年度报告表(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1:
上海“海外名师项目”申请指南(2011年)

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扩大教育的对外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教育国际化的步伐,提高本市高等院校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校的综合竞争力,市教委将配合教育部的“海外名师项目”设立主要面向本市市属高等院校的“海外名师项目”。

第一章 目标及任务

  第一条 “海外名师项目”旨在支持和资助本市市属高等院校积极引进国外高水平的一流名师和研究人员来上海任教和开展合作科研,使学生可以得到海外名师的直接指导,使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得以提高,提升内涵发展水平。
  第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吸引更多世界一流的专家学者来华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完善吸引海外学者来沪从事教学和合作研究的政策体系,积极引进海外教师、专家和管理人员,提高本市市属高等院校的师资队伍、教学和科研能力,弥补高校高端人才的不足。

第二章 海外名师条件

  第三条 “海外名师项目”所指的名师是在某一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国际公认、较高造诣的外籍专家学者,其应至少具有以下一项条件:
  1.其重要著述或论文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影响;
  2.曾经或目前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组织、研究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3.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权威学术刊物的编委或主要审稿人;
  4.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的主旨报告人;
  5.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奖项获得者;
  6.曾经或者现任国际一流演出团体的主要演奏员、演员或驻团指挥、常任导演;
  7.其画作或其他作品具有开创性(原创性、独创性)的艺术语言,能够发掘和表现多样而无限的人类精神世界,并对学术思想和社会生活形成较大影响的画家、雕塑家、设计师等。

第三章 申报要求及资助内容

  第四条 “海外名师项目”的支持和资助对象为本市市属高等院校。各校原则上可以在学校全部专业学科范围内申请本项目的资助,但主要还应依托学校的二级学科或专业进行申报。
  市教委鼓励学校结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领域进行申报。同时鼓励学校有效利用本市或外地部委属院校按照教育部“海外名师项目”要求聘请的对象,在项目执行期间或其他的合适时间来本市市属高等院校工作,实行资源共享。
  第五条 申报“海外名师项目”的学校(学科或专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掌握相关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世界发展状况和趋势;
  2.应与拟聘请的专家或学者已有一定的合作关系或交流基础;
  3.应对拟聘请的专家或学者来华工作有明确的学术目标,并有详细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安排;
  4.学科、专业本身应具有较强的软、硬件优势,能够获取相关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教委将对经申报获准立项的学科或专业提供每年2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经费支持。获准立项项目的支持资助周期可以是1年,最长不超过5年。申请周期为2-5年的,需每年续报。今后根据市财政预算的实际增长幅度以及学校项目的实际需要,将视情况适度调整资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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