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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各医疗机构,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报告和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传,全面安排部署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工作,尽快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结合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3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和预警制度,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开展此项工作。
  四、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书面及网络直报及时向辖区卫生局报告。
  五、医疗机构要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评审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机构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书面报告改进情况。
  六、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将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评优指标体系,并列入年底目标考核范围。
  七、对于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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