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指导市和区县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开展,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程序(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依法、科学、有序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调查处置程序。
一、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协调有序。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急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调查处置
(一)接报与核实
区县(自治县)卫生局接到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应详细了解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数和范围,事件的性质,可能的原因等,进行初步研判,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组织辖区疾控、临床和卫生监督等部门赶赴现场,进行联合调查核实。
(二)区县级处置
1.区县(自治县)卫生局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结合临床表现,组织区县(自治县)级专家组会诊,确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按《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处置权限的要求,做好后续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消杀、卫生监督、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密切接触者观察等工作,及时控制事态。
2.对不明原因肺炎的排查,区县(自治县)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不能排除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其他新发传染病时,应经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查复核,由市卫生局组织市级专家组会诊后确诊(本市首例病例需经国家疾控中心复核和卫生部专家组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