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
(2011年2月15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查和专项核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评审任务表,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三)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核查;
(四)审核确认批复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第五条 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实施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以择优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项目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审批文件;
(二)项目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
(三)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五)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材料、设备价格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