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调解组织或调解人不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在五日内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同时将案件的相关资料和调解笔录一并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理。
调解不成包括下列情形:(1)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2)经多方调解确实无法促成当事人和解的;(3)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调解结案的。
十八、受委托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应当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管案卷及有关证据材料。
十九、委托调解期间,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受委托的调解组织的沟通和联系,针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的指导工作,帮助其解决调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人民法院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委托调解的情况和进程。
二十、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工作的相关统计、考核制度,组织好对委托调解成功案件的跟踪回访,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委托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二十一、人民法院应与委托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建立定期化、制度化、长期化的联系机制,坚持对调解组织和调解人进行指导,提高其业务知识、调解技能和调处、预防纠纷的能力。同时对涉及婚姻、家庭、土地以及损害赔偿等类型化纠纷编发案例,发放给调解组织和调解人,供他们在调解同类型案件时参考。
二十二、协助调解是以法院为主体的调解。法院对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解方案的形成、调解协议的审查和批准、调解书的制作负有责任。协助调解人员主要是根据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意见,帮助法官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十三、只要案件属于调解的范围,法官认为需要协助调解、当事人也同意协助人加入,就可以采用协助调解的方式。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或者是调解起来难度相当大、单靠法院一家之力难以调解成功的案件,应考虑采用协助调解的方式。
二十四、要特别重视邀请行政机关参与调解的作用。行政机关专门从事某个方面的行政管理,对发生在其管理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有着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同时在长期处理该领域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法院在调解特定领域中的民事案件时,可以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参与调解。
二十五、协助调解人可以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与审判人员共同主持调解活动,也可以独立主持调解活动。调解时,各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调解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人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