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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十、调解组织或调解人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调解纠纷,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如果在调解中发现案件有重大事实变化或矛盾激化、当事人有上访行为等重大情况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
  十一、委托调解要注意提高效率,结合当地实践,委托调解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5天。如各方当事人都同意继续调解的,调解期限可以延长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并制作笔录。
  个别特殊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合理确定调解期间,但不能久调不决,无故延长调解时间。
  十二、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调解人及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应当在结案后五日内将《委托调解反馈函》连同《调解协议书》、相关证据材料移交人民法院。
  十三、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一致认为不需要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提出撤诉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可以裁定予以准许。
  十四、经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
  (一)违反当事人自愿处分原则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
  人民法院撤销该调解协议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十五、经委托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反悔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协议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除外。
  调解协议被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涉及调解协议案件的裁判文书送达调解组织或调解人。
  十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凭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予以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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