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采矿权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可以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咨询,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行业人士或有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参与调解。
四、对于涉及政策改革和政府行为、社会影响大、敏感度高、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强化协调解决纠纷的意识,在办案过程中主动与党委、政府、人大沟通,积极借助行政机关在其管理领域的协调能力,主动邀请其协助调解,制定出最佳的协调方案,争取调解解决。
五、对于系列案件或群体性案件,人民法院可视情引导当事人采取“示范诉讼”方式,即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选取部分当事人先行诉讼,待个案解决后再以该处理结果作为其他当事人寻求救济或者自行和解的基准,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此类案件中要特别注意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尽量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六、人民法院应大力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诉讼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与人大、政协有关部门沟通,建立健全委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调解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开展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工作。
七、人民法院应当引导、鼓励律师为当事人进行和解、协商、调解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或者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做好自己一方当事人的工作,阐明法律原则,分清证据利弊,引导其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在合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配合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对于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律师应当及时督促自己一方当事人全面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八、各级人民法院在确定委托调解案件的范围时,必须考虑到调解组织或调解人的实际能力。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介绍委托调解组织或调解人的相关情况,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对调解组织或调解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九、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的,必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应制作委托调解程序表格,由当事人签字。并在当事人签字之日起3日内出具《委托调解函》,连同起诉状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转交受委托的调解组织或个人,由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对案件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