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责任,严明奖惩,增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积极性
强化各级公共机构的责任意识,职责意识,严格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和纠正公共机构中存在的各种违规用能和浪费能源资源的问题和行为。尤其是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额用能严重而又没有合理理由的公共机构要进行重点检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整体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量化考核,作为各级政府对各公共机构及各单位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和不断细化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和评定标准,通过审核数据、现场核查、抽查等形式,每年组织对所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将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排序并公开通报。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节能任务指标、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公共机构和先进个人实施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年度节能任务指标的公共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四)加大投入,引入机制,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活力
加大公共机构节能资金投入规模,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利用国家推广节能项目和技术的优惠政策,积极组织改造应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部门要对重大公共机构节能工程和重大节能技术示范项目,给予投资和资金补助支持。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力度,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经费和节能改造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积极引进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公共机构节能领域,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补贴政策和节约资金激励措施,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活力。
(五)深入宣传,加强培训,营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舆论氛围
把贯彻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
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作为各级公共机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方案,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简报、板报、宣传画册等大家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进行节能宣传,及时推广和交流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切实提高公共机构每名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和法制观念,培养节能习惯,把节能工作变成自觉行动,形成节约能源的良好风尚,自觉成为节能工作的宣传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每年节能宣传周期间,各级公共机构应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不同的宣传主题,组织力量集中开展节能宣传活动。组织动员公务人员参加节能活动和能源紧缺体验,切实把节约能源变为全体人员的自觉行动和行为准则,营造良好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社会舆论氛围。发挥高校、协会、科研机构的优势,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长期培训机制,开展公共机构节能主管负责人、节能联络员、能耗统计员、能源管理人员等各类专项节能培训。推行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师制度,完善培训认定机制,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节能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组织省内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为科学节能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