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新建建筑要按照节能率65%的标准和分类、分项计量进行设计和施工安装。大力推进公共机构既有非节能建筑的节能改造,结合建筑维护结构的改造,同时将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等进行配套改造和安装。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工程
推广公共机构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包括太阳能热水技术、太阳能采暖制冷技术、太阳能光电技术以及地源热泵技术、空气源热泵技术等。
(五)节能与新能源公务用车推广工程
稳步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在公共机构中大力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六)节水工程
加大现有用水器具的节水改造进程,大力推广公共机构应用节水器具、节水型食堂食品清洗设备等。开展水平衡测试和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试点示范,完善用水计量设备,实行用水分户计量。
(七)金燃工程
在公共机构中全面推广应用节能型燃气灶具。
(八)能耗定额试点工程
在各级、各类公共机构中选择基础条件好、设施完备、耗能相对规律的单位作为试点,并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制定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研究制定公共机构按能耗定额消耗使用能源资源的管理办法和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职能,完善制度,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要不断强化工作职责,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形成运转顺畅、执行有力、监管有效的公共机构节能组织协调机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和工商、税务等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要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节能管理和监督机制。地方各市、县、区应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组织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理顺运行机制,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探索节能管理工作思路,创新节能管理模式,不断加强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在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组织、监管、验收等工作中的力度,通过努力,在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改造工作中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调配、统一建设、统一监督、统一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逐步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节能法规和制度标准体系。根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快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标准。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激励和惩罚政策、研究制定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制度、节约型机关建设及评价标准、探索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现有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