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通知》
(辽公节组发﹝2011﹞1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及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现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通知》(国管节能﹝2011﹞130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准备,做好迎检准备。
一、要高度重视,严密部署。本次考核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的第一次考核,是对“十一五”期间,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单位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一次全面考核和评价。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主管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和人员要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二、要认真准备,搞好自查。各单位和各地区要按照国管局制定的“‘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表”的内容,组织逐项进行自查评定,不仅要撰写自评报告,还要准备提供详实的佐证依据,并装订成册备查。
三、要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各单位、各地区在组织自检自查和开展迎检准备工作中,要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持联系,准备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和沟通。尤其是教、科、文、卫、体等单位要负责提供部署开展本系统节能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各市、绥中县要提供各单位明确相关机构的文件证明材料,包括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部门的文件、成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成立专门处(科)的批复以及建立节能联络员制度的文件和节能联络员名单等,以上材料要于4月25日前报送到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单位迎检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专门的督查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