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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4)排放重金属、氰化物、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污者;

  (5)乡镇污水处理厂;

  (6)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7)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饭店,市管以上(含市管)中学及大中专院校。

  2.县(市、区)环保局审核颁发对象:

  辖区内河南省环保厅、郑州市环保局核发权限以外的排污者。

  (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颁发

  1.郑州市环保局审核颁发对象

  (1)郑州市环保局审批的新建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前)中各县(市)、上街区化学需氧量(COD)年排放量5吨以上(含5吨)或二氧化硫(SO2)年排放量30吨以上(含30吨)的排污者和市内各区化学需氧量(COD)年排放量2吨以上(含2吨)或二氧化硫(SO2)年排放量5吨以上(含5吨)的排污者;

  (2)郑州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整改、限期治理、深度治理的排污者;

  2.县(市、区)环保局审核颁发对象:

  (1)郑州市环保局审批的新建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前)中市局颁发以外的;

  (2)县(市、区)环保局审批的新建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前);

  (3)县(市、区)环保局下达限期整改、限期治理、深度治理的排污者,由县(市)、区环保局审核颁发。

  四、排污许可证颁发程序

  (一)告知

  对列入颁发排污许可证范围的排污者,环保部门通过发布通知等方式,告知其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期限、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受理

  1.符合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条件的排污者,可在郑州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zzepb.gov.cn)进行下载,或到所在县(市)、区环保局领取《郑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表》,并按照《郑州市污染物许可证审批表》填报说明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报的内容,并明确补报期限。排污者逾期未补报,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

  1.排污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县(市、区)环保部门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受理,根据颁发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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