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部门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和计划,参与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采购工作出现的问题。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制度和基本药物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三)财政部门要支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负责抽取样品,并对中标基本药物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六)科技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科技奖项进行审核。
(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的专利情况进行审核。
(八)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进行审核,依法查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监察机关、政府纠风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投诉和举报,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作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是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充分利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
(二)定期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
(三)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四)设立专用账户,制定具体付款流程和办法,负责对全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
(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管理制度,确保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数据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行署)对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总责。各级基本药物采购相关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同级基本药物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和处理基本药物采购活动中发生的投诉。要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供的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对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价格、付款、使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投标、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使用和付款情况,并与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使基本药物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