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每月定期汇总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编制我省每月基本药物的采购计划,明确具体的采购数量,及时向中标企业发出采购订单。
(三)在国家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之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情况,经专家评审确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剂型、规格,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规范剂型、标准规格的基本药物,改变不合理的用药习惯。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同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第十二条 实行量价挂钩,承诺单一货源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该供货区域内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对于一家企业无法满足供应的药品,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企业供应能力及预计采购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划分成不同的供货区域采购,并由相关中标药品企业负责供应。
第十三条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基本药物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经济技术标书评审中,客观分值不应少于三分之二,主观分值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具体评标细则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组建基本药物采购专家库。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专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60%),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参与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制定、“双信封”评标、谈判等环节。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省级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合理制定采购限价。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原则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