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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省人民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服务。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卫生、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的监管。
  第八条 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完成即开始挂网采购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但不能少于12个月。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第十条 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三)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四)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五)其他基本药物均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宣布废标。
  (六)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办)备案。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编制全省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剂型、规格)时,要本着满足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要和合理用药的原则,充分听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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