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3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贵州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遴选的基本药物增补药品;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利民;
(三)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
(四)坚持依法监管、统一规范、简捷高效。
第五条 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药品价格,规范购销行为,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六条 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省卫生厅负责搭建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其所属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市(州、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