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各市(州、地)要按照《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黔卫发〔2010〕40号)要求,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具体核定和考核,接受社会监督。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各地要按照《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5号)要求,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对受聘村医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探索补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