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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2.核定经常性收支。
  (1)经常性收入及其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根据以前年度财政补助水平和国家相关规定核定,其中,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收入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2)经常性支出及其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药品支出、其他支出等。
  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照《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5号)核定;离退休人员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业务经费根据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经常性支出水平并扣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3.绩效考核补助。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实行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预拨结算办法。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和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按照《贵州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省编办字〔2010〕45号)、《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省编办字〔2007〕132号)等相关要求,尽快完成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要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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