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1〕3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补偿范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其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二)补偿渠道。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1.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先预拨后结算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考核结果,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