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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等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1.对企业减免税条件的审核、减免税总额的预核定以及减免税申请的审批等,均统一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办理。

  2.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上年度安置失业人员情况进行清算,确定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减免税总额。清算后,对每户企业根据实现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税额额度等信息,认真填制《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减免信息通报表》(附件2),在次年2月底前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局,以便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3. 对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人员变动较大,即新增加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累计达3人(含3人)以上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在企业变动的当期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从变动的次月起根据实际情况按顺序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合伙经营,工商登记注册为个体或合伙企业的,执行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工商登记注册为企业的,执行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税收政策。

  四、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的各项减免税事宜,均由各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办理。对纳税人首次提出的认定申请,必须在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预核定审批完毕。各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建立减免税台账,按户登记减免税情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等,以便加强管理和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简化审批项目、压缩审批流程,既为就业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又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紧密联系,积极协作,互相配合,切实把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为我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工    作时间表(样式)

  2.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减免信息通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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