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2011年第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切实做好我省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工作,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及信息交换等问题
对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应按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规定,登陆注册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各级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
二、关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申请、审核及信息交换等问题
(一)按照财税〔2010〕84号号规定,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享受3年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企业用工人员常有变动,减免年限跨度长,为便于减免税审核管理,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样式)》中新增 “减免年次”一栏(见附件1),具体填写该员工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次,如该员工为新录入符合减免税规定人员,则在“减免年次”中填写“1”;第二年继续申报时填写“2”,依此类推至享受优惠政策年限期满为止,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二)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按以下方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