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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五)落实各级政府的补偿责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投入机制。省财政加大投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给予专项补助。对于中央财政已安排的卫生项目补助资金,省财政负责承担省级配套资金,财力情况相对较好的地区负责承担卫生项目的部分配套资金,对财力情况较差的贫困地区实行项目零配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缺口,由县(市、区)财政兜底,州(市)财政统筹解决所需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安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三、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全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按照《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医改[2010]1号)执行。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按照《关于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云编办[2007]51号)和《关于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工作的补充通知》(云编办[2010]161号)试行。各州(市)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未聘人员主要采取自然减员的方式,逐步消化,有关费用由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照人头付费、按照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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