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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合理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才招聘规划合理确定补助。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逐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要求,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 (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9元,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涉及有关价格政策的,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由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70%。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照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四)统筹算账,严格核定收支。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方面收入和支出情况,科学合理核定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及其差额。在核定经常性收入时应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药品零差率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收入等。在核定经常性支出时应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各类支出,并考虑实施绩效工资因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年初可采取预付制的方式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年末再根据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进行量化考评结果结算补助资金。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照规定留用或上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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