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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1]8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 62号),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进投入保障制度改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明确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的投入责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的补助责任。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考核激励机制和管理体制,同步落实绩效工资制度。要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作用。
  二、建立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明确补助范围。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定位、核定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完善补偿方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进行补偿。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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