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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七)咨询单位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信守承诺,依法从业,按照交通建设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管理规定及时报送有关信用信息,并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更新。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现场应当实行质量安全等标识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人员进行履约考核,并将履约考核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履约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建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作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以及向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对从业单位的奖励、处罚、通报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具体由省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和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等级的审定、公示及公告等归口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半年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计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考核。信用记录应当作为建设项目招标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并列入省交通运输建设计划的公路和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中的省级重点项目、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隧道项目、省内河干线航道、国家和省重点港口建设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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