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初步审验。勘察设计资质申请应当按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施工企业资质申请应当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省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理资质申请应当按照《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当按照《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培育、鼓励、引导专业分包企业与劳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第四章 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各合同建设工期,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应当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分包、劳务合作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分包、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现场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满足工程需要。施工单位应当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