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11〕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经第4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各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
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之前的监督管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负责。